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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增城区清华万博实验学校章程
发布日期:2019-10-24 浏览次数:2868

广州市增城区清华万博实验学校章程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了规范学校管理,实施依法治校,维护举办者、学校、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、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全面贯彻国家方针,促进学校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,根据《教育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 学校的名称:广州市增城区清华万博实验学校

学校地址: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创盈路194号,占地面积20624.8平方米。

第三条  学校的性质是: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(全日制)的学历教育。

第四条学校办学理念

办学理念:德育为先,育人为本,教学至上,全面发展。

办学宗旨:办让学生开心、家长放心、政府满意的品牌学校;

办学目标:发扬清华精神,打造区域名校;

办学特色:轻负荷,高质量;多模式,多目标;

育人特色:锻炼健强体魄,塑造健全人格,提高综合素质,突出外语和艺术特色。

校风:文明、笃学、和谐、进取

教风:德高、敬业、严谨、奉献

第五条  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,举办学校的出资者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。

第二章  学校的设立

第六章  学校由广州龙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举办,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3000万元。以现货币出资。

第七条  学校的办学范围:义务教育阶段小学(全日制)的学历教育,学习期限为6年;办学层次:小学学历教育;办学形式:全日制。学校按增城区教育局核定的规模办学。

第八条  学校经增城区教育局批准后,依法到增城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。学校业务主管单位:增城区教育局;登记管理单位:增城区民政局。

第九条  学校引进清华大学旗下优质教育品牌“清华万博”, “清华万博”定期委派教育教学督导团队对学校教师进行培训和督导,保证教师的教育理念和方式不断进取,切合时代的发展。

第十条学校自觉接受增城区教育局、民政局和永宁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三章   学校的管理体制

第十一条  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,董事会有五名成员,实施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,董事任期3年。董事会首批成员由举办者推选,共计5人。以后成员按照决策机构章程推选,决策机构负责人和成员名单报增城区教育局备案。

第十条  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;

(二)修改学校章程;

(三)制定发展计划。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
(四)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预算决算,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;

(五)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;

(六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变更、终止;

(七)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二条   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由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:

(一)负责人认为必要时;

(二)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三条   董事会会议,由负责人或其他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、时间、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。

第十四条   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。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,讨论一般事项时,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。讨论下列重大事项,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:

(一)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;

(二)聘任、解聘校长;

(三)修改学校章程;

(四)制订学校发展规划,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;

(五)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预算、决算,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;

(六)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;

(七)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;

(八)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变更、终止;

(九)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五条   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所作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,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,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会议成员对决策机构的决议承担责任。

第十六条   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董事长由董事会会议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。董事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期相同,均为三年,可以连任。

第十七条   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会议;

(二)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;

(三)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,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;

(四)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八条   学校设校长一名,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,报增城区教育局核准后由决策机构聘任。校长任期每届3年,任期届满,可连任。

第十九条   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,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执行学校董事会决定;

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,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;

(三)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,指导、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,实施奖惩;

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卫生保健、安全保卫,保证保教质量;

(五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,建立并组织、执行各种规章制度;

(六)组织管理校舍、设备和经费;组织和指导家长、社区工作;

(七)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,组织文化业务学习,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;

(八)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;

(九)学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。

第二十条   学校设立校监。校监由董事会委任,其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代表董事会对校长及学校工作实行监督、指导,帮助校长办学,保证和支持校长科学民主决策,加强校长与董事会的沟通与联系,监督学校的财务和资金动作。

第二十一条   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,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,教职工(代表)大会每三年一届,每年召开1—2次会议。

第二十二条   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主要职责有:

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、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、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、教职工纪律要求、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。

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,应当经教职工(代表)大会同意。

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决议,应当经全体教职工(代表)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可有效 

第二十三条   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
第四章  教师和职工

第二十四条   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员工,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。

第二十五条   学校教师享有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

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。

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
第二十六条   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奖惩规定,予以表彰、奖励;对违反《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,予以处分。

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、业务水平、工资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收聘用、晋升工资、实施奖惩的依据。

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,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,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,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
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。

第五章     

第二十七条   学校按增城区教育局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,凡按照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、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,即取得学校的学籍,建立学生档案。

对招收的学生,根据其类别、修业年限、学业成绩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。

第二十八条   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,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。

第二十九条   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,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增城区教育局有关要求制订奖惩规定,予以表彰、奖励。

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,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增城区教育局的有个制定奖惩规定,予以处分。

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,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,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,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
 

第六章  教育教学管理

第三十条   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,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。

第三十一条   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、法律和法规的规定,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,完成教学计划,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。

第三十二条  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实行科学化、规范化的管理,努力提高办学效益。

第三十三条  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,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,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。

第三十四条  学校加强德育工作,注重学生能力培养。

第三十五条  学校自觉接受增城区教育局、卫生局、民政局及当地街道(或镇政府)对教育教学、学校办学水平、教育质量等的监督管理和督导评估。

第三十六条  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。

第三十七条  学校按照增城区教育局印发的校历安排工作。

第七章    学校财产、财务管理

第三十八条  学校依法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,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,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,并公布审计结果。

第三十九条  学校的经费来源:

(一)举办者出资;

(二)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的收入;

(三)借贷;

(四)接受政府的资助;

(五)接受社会的捐赠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条  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、受赠的财产、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,享有法人财产权。

第四十一条   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,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。

第四十二条   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,扣除办学成本后,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%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学校的建设、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、更新等。

第四十三条   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,出资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,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董事会决定。学校决策机构在做出决定后15日内,将决定和相关材料向社会公布,并报增城区教育局备案。

第四十四条   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,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,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五条   学校决策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、校长时,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结果报增城区教育局备案。

第八章   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

第四十六条  学校举办者的变更,须由原举办者提出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,报增城区教育局核准后,向增城区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。

    学校改变名称、层次、类别、校长,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,应当报增城区教育局核准,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;变更其他事项,应当报增城区教育局备案,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四十七条  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,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,报增城区教育局批准后,向增城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四十八条  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办校期限届满,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;

(二)因管理不善等原因,无法实现办学目的,经举办者提出,董事会通过,并经审核机关批准的;

(三)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;

(四)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。

第四十九条  学校终止时,举办者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。

第五十条  学校终止时,要依法进行财产清算。学校的债务按以下顺序清偿:

(一)应退受教育者学费、杂费和其他费用;

(二)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;

 (三)偿还其他债务。

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,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,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。

第五十一条  学校终止后,原办学者负责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增城区教育局,依法到增城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。

第九章    附则

第五十二条  本章程由学校决策机构于2015年7月1日表决通过,经增城区教育局审定、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   修改本章程,由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,报增城区教育局备案、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增城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告。